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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近日,房山法院以“保护野生动物”为主题,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开展了一场线上普法活动。
本次普法活动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三款内容,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逐一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房山法院审结的案例,对法条进行了释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那某在房山区某镇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然而,某镇为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狩猎为禁用狩猎方法。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处那某罚金5000元。
2020年1月初,高某以750元的价格网购一只苏卡达陆龟,当年12月,陆龟死亡,高某就将其制作成标本存放。经鉴定,苏卡达陆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核算价值为2500元/只。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购买宠物前请提前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选择正规、合法的交易渠道,注意核实卖家的身份信息,如发现疑似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时与警方取得联系;另外在踏青游玩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文明出行。(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奉帅 李超)
(原标题:房山法院以案说法 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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