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至20日,由市规自委会同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邀请社会公众为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建言献策。《办法》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
2021年3月1日起,《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构建起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体系,提出保护利用的目标要求。2017年至今,本市已分三批次公布历史建筑共1056栋(座)。对此,《办法》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享的原则,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利用、适度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
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应急抢险以及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具备维护和修缮条件而实施的迁移、拆除和原址复建。
在保护价值载体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也可以与现代生活需求相适应。《办法》提出,在维护和修缮时,建筑立面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饬,结构构件按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则可以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使用需求,历史建筑群或合院式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历史格局。在此目标下,《办法》提出维护和修缮行为的分级管控标准,明确在修缮过程中哪些可以动、哪些不能动。
对于合院式历史建筑,如遇整体结构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严重影响使用安全的,可采用原形式、原材料通过局部或整体落架大修方式进行翻建。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附属设施。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确保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有条件可采用隐形方式处理。
历史建筑今后会更加注重灵活利用。在空间利用层面,《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不突破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可以进行更新利用。为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城市短板和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允许历史建筑用途转换,转换后功能应符合历史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社会公众可登录市规自委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提出宝贵意见,或发送邮件至mcc@ghzrzyw.beijing.gov.cn进行反馈。(记者 陈雪柠)
(原标题: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万象中轴”请市民打卡中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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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8月5日至20日,由市规自委会同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邀请社会公众为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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