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北京一中院发出提示,家暴非“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
夫妻间吵架,父母经常打不听话的孩子,殴打同居女友或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针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说“不”,法官介绍,家暴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留下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也同样有效。
“家暴不是家务事。”法官告诫,施暴方根据具体案情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其在财产分割上亦可能面临少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法院可根据个案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而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遭遇家暴离婚还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不仅可主张相关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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