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
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全日制在校生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已经转移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通知》提出,要以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为重点,开展就业需求摸查,详细了解掌握未就业参保农村劳动力基本信息、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参保意愿等。
农村劳动力登记手续将进一步精简优化。在办理渠道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市人社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在办事环节上,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同时,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
《通知》要求,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动态跟踪管理,提供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全程记录服务频次、服务效果、政策落实等情况。
对未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根据个人需求,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给予优先和重点帮扶,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参保。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
对已实现就业参保的农村劳动力,做好就业后的定期跟踪服务,重点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动态,加强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记者 代丽丽)
(原标题:本市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参保,逐步取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社保卡将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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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将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主要凭证
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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