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一词在世界范围内已广泛应用,它是世界范围内家庭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5年,联合国在 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列为12个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 已引起各国的关注,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还为反对家庭暴力立了法。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和联合文件。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表现是多样的,但无论是拳打脚踢的一般纠纷,还是杀人重伤的 恶性犯罪,都可归纳出 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其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 伤害和摧残的 行为。行为的本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 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 施暴者则变本加厉,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 对,施害者可充分选择作案的时间和 手段,很容易实施暴力;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 和毁灭证据,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 “温床”。
(二)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方面表现在家庭暴力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调查的 102起典型案件 中,导致受害人死亡和重伤的48件,占近1/2;在重点调查的某城市中,1999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 杀人案中,有5起是杀妻。这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导致了受害人一般是处于无助状态,施害人 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另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 定也影响社会的安宁,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摧残,孩子心灵遭受创伤, 引发了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是长在某些家庭中的毒瘤,不断地毒害家庭的肌体。
(三)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的 连续性,其中的一些恶性案件也是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有可预测性,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 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如凤阳县林国彪一案,其妻尹克玲在被用汽油烧身之前,经常受到公婆打骂, 有一次还被打得昏死过去,但由于长时间无人过问而最终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这也说明家庭暴力案 件如果在早期处理得当,是可以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不致于酿成恶果。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重男轻女思想作崇。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的渊源,夫权思 想在人们头脑中的烙印根深蒂固,尤其是在生产力仍然不发达的农村,一些人还奉行着男尊女卑,男 强女弱;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人骑来任人打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的表现之一,丈夫打老婆是 天经地义的。在102件典型案件调查中,男性施暴就有80人,在女性施暴的22人中,有一半以上原是受 害者,在无法忍受暴行的情况下,遂起以暴还暴之心,变成了施暴者。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极深,有 的家庭其他成员也成了施暴的帮凶。表现之二,有些生女孩的母亲受虐待,据调查和接待来信来访统 计,在农村因生女孩引起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案件的11%左右,有些男性看到妻子生了女孩,就以感 情不和为由,打骂欺凌妻子,逼妻子离婚,达到再娶再生的目的。表现之三,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冷 淡,认为是“家务事”、“两口子的事”不予过问或过问不力。有的受暴者找到基层调解委员会或妇 联,这些组织只是一般化的劝劝,没有放到违法、侵犯人身权利的高度提醒、教育当事人;一些人的 观念仍然被封建夫权思想禁锢着,这是根探蒂固的历史原因。
(二)社会原因: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增多,一些人道 德观念沦丧,不以婚外情为耻,而以婚外情为能为荣,引发家庭暴力增多。在重点调查的102件典型案 件中,明确是因婚外情而施暴的27件,占同类案件的26,5%,发生婚外情的人的年龄一般在20-40岁 之间的居多,年轻人活动领域扩大,有的寻找刺激,形成婚外情,一旦矛盾暴露,便会引起家庭矛盾 激化,导致暴力事件。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三)自身原因: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施暴者的基本素 质分析,一般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低,法律知识贫乏,职业不受约束。在102件的典型案件调查中, 施暴者涉及到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8%,职业是农民和个体户的占67%,这些无知的 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再看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 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这些受暴者无文化,有的心胸狭隘,疑心重,遇到问题只会吵闹,有 的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逆来顺受,一味忍受。由于施暴者 和受暴者综合素质都很低,有的下岗,有的生活困难,由于下岗和生活极度困难又引发家庭暴力。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 原因。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具有隐蔽性和隐私性的特点,当事人不愿把家丑抖 落出去;左邻右舍不愿多管“闲事”;够不上刑事判决的,司法部门无暇过问;再加上《宪法》、 《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太原则,缺乏可操 作性。有的单位和组织遇到此类案件只当作一般纠纷调解劝说,极少用政纪或法律来处理;正是由于打 击惩罚不力,法律和政纪在家庭婚姻中的威慑力不强,致使施暴者肆元忌惮,家庭暴力愈演烈。我们在 调查中,我省某市曾在半年内发生时11起杀人案件中,有5起是丈夫杀死妻子。如法律法规健全预防得好, 制止得好,就有可能制止这种后果。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素质。个人素质低下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要继续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使公民 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家庭关系;同时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用社会主义的道德观来规范人们 的行为。对妇女要继续加强“四自”教育,增强自信自立意识和自我维权的能力。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妇联、政府和司 法部门哪一家都很难解决,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目前,我省的铜陵市、淮北市、马鞍山、安 庆市在这方面已先行一步,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名义牵头下发文件,明确了公、检、法、司各单 位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各自的具体职责。建议省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省政法委牵头,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家 庭暴力的定义,处理的部门及投诉的办法。如属一般的家庭纠纷,可由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发挥 人民调解作用,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无论情节轻重,派出所应当出面制 止,防止矛盾激化;如果家庭暴力发展成刑事犯罪;甚至重伤害、致死, 公安部门应及时侦查破案,由检 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此外;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可向上述任何一家单位投诉,该单位都 应热情接待,并告之应去哪个部门反映。
(三)加快对家庭暴力的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健全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途径。目前家庭暴力 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在法律上,它一般表现为虐待、轻伤害、重伤害等,但家庭暴力 行为却远远不止这些,有很多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难以操作,导致了家庭暴力只有在酿成恶性 犯罪案件后才被引起重视,因此,建议省人大加快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一是可制定专门的《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法》,二是可在对《安徽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制定家 庭暴力的法律条文。通过立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处理方法和法律责任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四)成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解决,对此有些地 方已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的成立了妇女儿童暴力救助中心,有的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基金会”,均 是由社会捐助资金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提供一个暂时避难的场所,使家庭矛盾得到冷处理,国外也有不 少家这样的避难机构。建议我省某些地方可成立妇女避难所或救助组织等机构,给遭受暴力的人提供场所, 让她们治疗身心的创伤,向其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冷处理的方法有效地扼制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的发生。